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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京官网_外交特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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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外交特权还包括哪些? 为了确保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展开长时间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互相给与派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类似权利和优遇。这种类似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总称外交特权和免税。 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免税总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作豁免权和优例,但无论哪种众说纷纭,就其内容来说无多大差异。自古以来,各国对互相派出临时性的使者,实质上都给与某中类似权利和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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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还包括哪些? 为了确保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展开长时间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互相给与派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类似权利和优遇。这种类似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总称外交特权和免税。

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免税总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作豁免权和优例,但无论哪种众说纷纭,就其内容来说无多大差异。自古以来,各国对互相派出临时性的使者,实质上都给与某中类似权利和优惠待遇。

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杀来使”之说道。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经常出现派驻使节,他们被指出是神圣不可侵害的,受到尤其的维护。

当然,当时他们所拥有的特权尚不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派驻使节沦为一种广泛的制度后,使节拥有的特权和免税渐渐构成为一种惯例。

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拥有的特权与免税议定了专门的协议,以条约的形式确认下来,从而沦为国际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普遍认为。虽然外交特权和免税的基本原则,在各国外交实践中和各种国际法著作中广泛获得了否认和体现,但在明确阐述和运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有所不同,因而仍然不存在着分歧和斗争。在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上,对外交特权的原理曾有过两种讲解:一种称作“治外法权”说道,即臆想外交使节派驻在地是派出国领土的伸延,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断仍在其本国。

因此,外交使节和其派驻在地免遭驻在国法律的首府。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展开欺负和干预。例如,1899年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强权强制清朝政府在1901年议定辛丑条约,将北京的东交民巷划出为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派驻外国军队,中国人不许在使馆区内居住于,中国军队予以外国使馆表示同意不得转入,构成“国中之国”。这是帝国主义欺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治外法权”说道受到了非议。另一种是所谓“代表性”说道,即指出外交使节是派出国的化身,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反映,或许外交使节拥有的外交特权和免税是大自然具备的,而不是驻在国给与的。这种众说纷纭亦没被普遍地拒绝接受。除以上两种众说纷纭以外,当下在国际法学上占到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拒绝接受的观点是“职务必须”说道。

这种观点在1961年联合国主持人下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获得了证实。该《公约》的序言称之为,“证实此等特权和免税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保证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地继续执行职务”。外交特权和免税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能侵害权;刑事、民事和行政首府免税;权利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必要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现概述如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害。外交代表不不受任何方式之被捕或关押。接受国对外交代表不应特示认同,并不应采行一切必要步骤以避免其人身、权利或精神不受有任何侵害。

”这条规定,对驻在国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 驻在国当局、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人员展开人身搜查、被捕或关押、羞辱,即使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的法令,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加以逮捕或扣押,而是通过外交途径展开调停,求出解决问题。当然对于外交人员违背驻在国规章的一般不道德,如驾车违章、有意闯进禁区等,驻在国有关人员有权认为其错误,并拒绝其留意,这并不再次发生侵害人身问题。

但是,不能侵害权并不是意味著的,当外交人员的不道德相当严重地危害当地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性、不加以阻止则伤害将之后不断扩大时,如展开政治阴谋、间谍活动、行凶、殴人、喝醉驾车惹出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行适当的措施,还包括现场监控、继续逮捕等,不予阻止。第二、 驻在国有义务采行适当的措施(还包括为首警卫人员)对外交人员加以维护,以避免其人身遭侵害;对那些侵害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肇事者,驻在国不应依法处罚,并向受害者及其使馆表示歉意。例如,历史上曾再次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件:1708年,俄国派驻英国大使马特维也夫在行将提交辞去国书时,英国当局由于某些商人的指使,在伦敦街上擅自被捕了他,以被迫他偿还债务贷款。

但事后,他立刻为友人所假释。英女王在得知这一事件以后,令英外交大臣向大使表示歉意,并通报他说道,犯人将不受审问并依法严办。但大使对这种回应并不失望,因此并未提交辞去国书即离开了英国。

为了解决问题起见,英国登录其派驻俄国大使为特使,在面见彼得大帝时,转告女王的歉意。我国对侵害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罪犯也不严制裁。

例如,1975年3月18日凶杀案犯程乔持刀打伤法国驻华使馆随员勒瓦雷夫人,伤势相当严重。法院对程杰依法被判。许多国家则制订尤其法律,对侵害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不道德,视作“违背国际法”罪而加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国际上侵害外交人员人身自由,扣留外交人员不作人质的事件屡屡有再次发生,引发了国际舆论的普遍推崇。再次发生这类事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受国出于其对外政策的必须,必要出面或勾结某些人干的;另一种则是在接受国惟到维护外交人员责任的情况下再次发生的。如1980年3月哥伦比亚“四·一九运动”的组织,趁多米尼加共和国派驻哥伦比亚大使馆举办招待会之际,攻击了该使馆,把正在使馆参与招待会的十六名大使和临时代办扣作人质。

各国政府对这一事件反应十分反感。为确保外交人员以求继续执行长时间职务,联合国大会曾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避免和处罚侵犯不应不受国际维护人员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1年1月联大又通过了一项为题《考虑到有效地措施以强化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维护及其安全性》的决议。

再度呈交各国政府对相当严重侵害外交和领事人员安全性的罪犯,绳之以法,并避免再次发生这种事件。《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使馆馆忘了侵害。

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转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起类似责任,采行一切必要步骤维护使馆馆舍免遭入侵或伤害,并避免一切妨碍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精神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遭搜查、接管、扣留或强制执行。

”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某种程度拥有不能侵害权。“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予以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表示同意,不得转入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继续执行任何任务。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归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出租的,都不得侵害。

为保证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性,许多国家采行为首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防止歹徒闯进打架。也有些国家另设流动岗或为首保安人员公安人员在附近侦察。

他们都负起维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性的责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使馆不得拨给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互为违背的用途,也不得用于与派出国和接受国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吻合的用途。对这一问题,有的国家还以国内法规定,不给与外交代表机关展开任何与其职务互为违反的活动的权利,意即不得在馆舍内专门从事毁坏驻在国主权的不法活动。

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得在使馆和住所内拘押或藏匿驻在国政府要求被捕的人,这项规定主要包括有两个意义:第一、使馆无拘押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拘押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侨民,念不得拘押。

如再次发生拘人事件,驻在国有权拒绝有关使馆将人交还。第二、使馆无外交庇护权。

国际上一般不容许在使馆内给与当地政府要求逮捕的人以避难的权利。时逢有罪犯转入使馆逃离,驻在国通过外交途径拒绝交人时,使馆一般不能拒绝接受。如使馆拒绝接受交还罪犯,驻在国有时也采行派兵围困使馆等强制手段,被迫对方将犯人交还。

无外交庇护权已为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所证实。但拉丁美洲国家根据1928年哈瓦那公约规定,至今仍否认有庇护权,不过这种庇护权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拒绝逃到的人。例如,1980年4月万余古巴人涌进秘鲁派驻古巴使馆,拒绝政治避难,经过安第斯条约的组织成员国的希望,大批难民被遣返出有古巴国境。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档案,还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能侵害,即不能加以检查、扣押或损毁。按国际惯例,两国解除外交关系或再次发生战争,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押公文、档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拥有免税”。

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违反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遭司法首府,驻在国一般不驳回诉讼,可不司法部门裁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明确提出调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拥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

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愚弄诱使中国妇女,加以羞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明确提出调停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对违反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一般来说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呈交留意或收到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告其为“不热门的”,拒绝派出国限期将其解任。

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性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不予驱逐出境。外交人员所拥有的民事首府免税的情况与刑事免税大致相同。

驻在国不得因外交官的债务而对他驳回诉讼或展开裁决。但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三十一条中,规定了特例情况外交人员无法援引民事首府的豁免权,即:牵涉到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如房屋)诉讼;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接踵而来的遗产承继诉讼;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专门从事利润的商业和其他私人职业活动引发的诉讼。上述情况在我国内并不少见,但在其他一些国家中则时有所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行政首府拥有免税。各国的法令和实践中一般都规定这项免税。例如,外交人员除向驻在国外交部按规定不作上任、卸任通报并办理身份证件外,不不作户口注册,不服兵役和劳务,外交人员的丧生、子女出生于等都不准遵守驻在国有关行政规定的申请。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义务”。外交人员之所以拥有出庭作证的免税,是因为出庭作证本身实质上也就是不受某中首府和强迫,而这同首府免税是违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外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接受出庭作证。只要派出国政府表示同意,外交人员也可为某一案件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方式一般是,获取书面证词或拒绝法院为首人到使馆征询证词,当然也可以特地出庭作证。但是,有的国家法院按国内法随便命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外交人员拥有豁免权,但均可退出豁免权,遵从驻在国的首府。凡外交人员退出首府免税,得由派出国或其外交代表机关具体回应后,方可证实。

免税的退出少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外交人员或其未婚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专门从事某中职业或经商,则他们就失去了外交人员身份,同时亦退出了拥有的外交特权与免税。例如,外交人员的夫人在驻在国专门从事教育工作或在校自学,则需退出其拥有的外交特权和免税,遵从学校当局的管理。(2)拥有首府免税的外交人员主动向当地法院驳回诉讼,这指出他使自己负起遵从法院规章的义务。因此,当被诉者驳回同主诉必要涉及的反诉时,该外交人员就无法拒绝首府免税。

外交代表机关为继续执行职务,必须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批示问题并拒绝接受领导部门的命令,同时也需同本国派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需保密。所以驻在国不应给与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便利,并加以确保。

这是使馆继续执行职务的最重要条件之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国不应容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权利通讯,并予维护。使馆与派出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使用一切必要方法,还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电信在内”。

用于密码电报通讯 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可以拍发国际政务电报和挂发国际长途政务电话。电报通讯可以用于密码机,既可以通过驻在国的邮电部门拍发,也可以通过自设的电台拍发。但是,外交代表机关的无线电台,必需事前同意驻在国的表示同意并在互助原则的基础上方可设置和用于。

派出外交信使和用于外交信袋 派出外交信使载运外交信袋是国际间通行的作法。信使可以是专业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两者都须要持有人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即:标明信使身份的外交护照、信使证明书或临时信使证明书。信使拥有人身不能侵害权和司法豁免权,驻在国对他们不应加以维护并给与各种便捷。

许多国家的铁路章程规定,信使随身携带的行李可远超过一般旅客的限额。外交信袋国际上普遍认为不能侵害,即不得开拆、检查、扣押或损毁,但外交信使的私人行李不拥有免验礼遇,实质上各国统常不展开检查。信袋内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缩。

我国规定外交信袋内不能装载外交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信袋外部一般皆森严纸盒,并有可资辨识的标记。例如在封口处用有外交机关印记的铅印或火漆印固封,并标明“外交邮袋”字样。

外交信袋一般由外交信使装载,但各国在实践中亦经常递运输、邮政部门托运或寄送。信袋运往后,有关外交代表机关得为首馆员前往萃取。税免税是一个极为简单和精细的问题。

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有所不同,各国在具体做法上甚不完全相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仅有确认了若干条实质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外交代表机关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入境免纳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享有或出租的供使馆用于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税等。免纳关税 一般来说外交人员及其家属出入驻在国或路经第三国时,其随身携带的行李(还包括附载于同一交通工具上的行李)拥有征税礼遇。

外交人员分离出来寄运(还包括寄送)的出租物品和外交代表机关办公用品进出口,在驻在国海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免纳关税和减免进出口许可申请,但申报申请一般仍不能免除。远超过部分则须要办理许可证。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用物品一般指国旗、国徽、馆牌、办公文具、表册等。对于汽车、建筑材料、烟、酒之类的物品,在许多国家则指出是私人物品,一般皆不予征税盘查,但规定有一定的限额。

对于有争议的物品,各国一般掌控两个处置原则:一是认同驻在国的规定,一是拒绝互助对等。为了确保本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各国根据各自情况对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公私物品进出口,在数量、品种、出售、出让等方面都有所容许。

在数量上,各国一般都掌控在一个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对远超过部分则拒绝纳税甚至禁令进出口。有些国家用税额加以容许,每次进口物品由海关估税注册入册,每年承销一次。

有的国家规定明确数量。例如1974年西班牙规定大使每年可征税进口各种酒类80箱、烟77,000支,其他外交官酒45箱、烟36,250支。

在品种上,各国一般都规定不许装载或寄运违禁品,如军火、毒品、珍贵文物、敌视驻在国的宣传品等。对装载的金银、外币需筹办申报申请。

我国海关列为禁令进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无线电收发报机和器材(如须要进出口上述物品需筹办申报申请)、发生爆炸物品、人民币,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危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毒药、能使人上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等等。禁令出口的除上述物品外,还有予以核准的外国货币、内容牵涉到国家机密的各种材料、珍贵文物、贵重金属、珍宝、图书等等。为避免病疫的传染,各国还规定了各种检疫条例。如新西兰、日本、美国等对动植物检疫管制很严,各种肉类、动植物制品甚至草类等列入违禁品,不得进口。

对旅客具有泥土的鞋袜都得经过消毒处置。出售和出让。

一般来说各国都规定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征税进口的物品不得给定出让,需事前经过海关批准后。如出让给拥有免税关税待遇的人,可予征税,否则不应照章纳税。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外交代表机关托运、寄运的公用品和外交人员的随身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享用免验的待遇。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遭按规定,但有根本性理由推断其中装有按驻在国规定禁令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才可检查。免验只是一种优遇,是出于国际交往的礼貌。

各国海关法令都签有保有在适当时对行李物品展开检查的权利。但实质上,非在意味著适当的情况下,不行使这种权利。检查时,需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他许可的代理人到场。

免纳必要税 税收历年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有所不同制度的国家,税种各不相同。

税大体可分直接税和间接税。对纳税人的收益或财产征税的税和对消费者必要征税的税,总称直接税。可选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税称作间接税。国际上一般普遍认为的原则是外交人员可以免纳直接税,无法免纳间接税。

可免纳的直接税大体有:个人所得税、公用房地产税、汽油税、娱乐税、印花税、出售税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本身不获益的当地政府征税的地方可选等。但使馆本身获益部分,如用作路政、屏蔽等措施的税或地方可选等,则无法免除。

无法免纳的税种大体有:一般来说算入商品或劳务费用内的间接税、对外交人员自有私用的不动产征税的税、对在驻在国专门从事商业和投资征税的税,以及驻在国征税的有关遗产的各种税等。但在某些国家,外交人员可免纳包括在商品价格中已由商家缴交过的间接税或进口关税。外交使节和外交代表机关有权在其住所和办公处挂本国国旗和国徽,外交使节个人乘用的交通工具上可挂本国国旗。

在驻在国的礼仪庆典活动场合,外交使节有占据荣誉席位的权利。驻在国一般都把他们决定在显赫的地位,拥有较高的礼遇,受到驻在国的敬重。

外交使节在礼仪场合的位次则按在先权定出。尽管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人员拥有这样或那样的特权和免税,受到驻在国的敬重和拥有优渥的礼遇,根据国家之间相互认同国家主权的原则,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对驻在国亦不应分担适当的义务。

主要有以下两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在不阻碍外交特权与免税的情况下,凡拥有此项特权与免税的人员,皆负起认同接受国法律规定之义务。”国家的法令是一个国家主权的反映,外交人员就不理应与驻在国法令互为违背的不道德。

例如,确保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 、公共卫生条例等等皆不应遵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外交人员“负起不干预该国内政之义务”。

这是一条普遍认为的国际关系准则。外交人员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必需防止一切必要或间接干预接受国内政的言论和行动。例如不公开批评驻在国领导人及其政策,不参与亦不反对赞成驻在国政府的集会活动、示威游行。

在国际上,并不不存在打破于各国主权之上的外交特权与免税,外交人员均须按照驻在国的规定拥有外交特权与免税。上述人员的未婚和子女,国际上普遍认为拥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回应条的应用于范围又有微小的差异。

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外交代表与其包含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得拥有规定的特权与免税;但有的国家容许在外交人员的未婚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围内;也有的国家把外交特权给与与外交人员联合生活的双亲或姐妹。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限于于外交人员的未婚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成婚之女。

外交人员及其未婚的父母若与他们同住在北京,在一些方面也拥有某些特权与免税。(3)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和惯例,联合国系统各的组织代表机构的代表、顾问和副代表;国际的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委员、高级官员等。除上述人员外,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非外交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否拥有外交特权,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中不尽相同。

多数国家否认他们拥有部分外交特权,但也有些国家对非外交人员的特权有所保有。在实践中,一般依然照料到国际间一般来说的作法,给与一定的礼遇和便利。

我国对非外交人员的待遇,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彰显他们某些特权。例如,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拥有不能侵害权、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免纳各种税等。但对民事和行政首府的免税,呼吸困难用作执行公务范围以外的不道德,对于他们抵任后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减免关税等。

外交人员一般来说自转入驻在国国境前往就职地点时起,即拥有特权与免税。如果他们原先在驻在国,则从将他的身份通报驻在国外交部并获得否认后开始。

在卸任时,外交人员自离境之时或卸任后的一定时间内即终止其外交特权。外交人员卸任时并未拿走的行李以后托运出境,仍拥有征税的待遇。国际上一般都指出,即使两国间再次发生战争或解除外交关系,外交人员的特权亦限于到他们离开了驻在国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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